[法規] 有關中小學校教師超時鐘點費之支給疑義
之前很多人問這個問題,所以就把教育部解釋函放上來。
基本上好像是國中特別多,因為很多國中還在用94年以前的規定,
因為國小有超時鐘點費是99年以後了。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A號
主旨:有關中小學校教師超時鐘點費之支給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彰化縣政府98年7月28日府人三字第0980177136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函規定:「……有關現職專任教師
超時授課鐘點費應如何支給一節,茲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
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
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民國94年8月1日起,
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
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是以,
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
三、前開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超時
鐘點費之規定,其節數除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
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外,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參觀活動為教學課程一環,爰增列
學校行事曆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如適逢校外教學參觀活動且有實際參與活動之教師,
仍得列為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超時鐘點費。另本部歷來與上開規定意旨不符之相關
函釋停止適用。
正本: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部中部辦公室、中教司、國教司、法規會、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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