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轉換敘薪解釋函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nari900916)時間9年前 (2016/07/25 22:14), 9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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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02-23977022 聯絡人:林昌明 電 話:02-7736-5926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貴局函詢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 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 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 敘定薪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6月2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50594491號函。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 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 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 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所詢疑義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本部法制處、人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44.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69456066.A.848.html

07/26 14:52, , 1F
請問有pdf檔嗎?謝謝
07/26 14:52, 1F
http://blog.ymjhs.tyc.edu.tw/pe/files/2016/07/教育部原函影本2.pdf ※ 編輯: nari900916 (111.248.181.82), 07/27/2016 14:51:21
文章代碼(AID): #1NbXx2X8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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