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這則新聞是真是假?
導師請假不用再扣導師加給
從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後,爭議許久的請假扣不扣導師、特教加給的問題,在全教總努力下
,終於回歸教師請假規則,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除了曠職、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
天的部分必須扣薪給(本俸與加給)的情況,其餘差假的狀況不會再扣導師與特教加給。
本會已與國教署確認過,教育部今日會公佈「公立中小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
給基準」,就本會瞭解,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
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換言之,就是回到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定
,除非須扣薪給的狀況就是不再扣相關的職務加給。至於給假期間,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
日起支導師或特殊教育教職務加給,這部分也與國教署確認,代理人的部分就是由學校支
出,各位老師可以不用再擔心。
本案感謝立法院張廖萬堅委員的關注與協助,讓本案的爭議順利解決。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
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一日生效。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一、本基準為執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者,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
職務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三、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
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
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四、教師停聘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職務加給。
※ 編輯: girlenggirl (203.71.245.2), 02/17/2017 08: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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