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正式教師婚假問題
※ 引述《b1essing (超級胖)》之銘言:
: 大家好:
: 法規並沒有規定婚假的使用一次一定至少要請一天,
: 假設用寒暑假度蜜月,
: 婚前10日-婚後三個月 的請假期間內,把那14*7=98小時婚假時數,
: 分別在有課的時候用,這樣可以校方幫忙找代課,
: 使用婚假當天的其它沒課時段請 加班補休 或是 少量事假,
: 如此,人不在的時間都有請到假,也不能說我曠職。
: 畢竟法規是允許婚假用小時計的,
: 這是合法的吧?
: 擔心觀感不好,所以請教看看大家意見。
教師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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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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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看來不在此限,校方應該是有權利拒絕的。
或許當初的美意是為了婚事的零碎事務,讓人有彈性時間處理,
不過法規就擺在那,學校也是原PO在待,觀感問題只有原PO自己知道,上來問也沒用,
但若考量行政、教師、學生3方權益,以4時(半日)當單位我認為應該是極限了。
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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