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休假獎金
※ 引述《david7689 (david77777)》之銘言:
: dear all
: 教書今年第6年,前5年都是導師
: 今年第一年接行政,原先的人事說我有國旅卡16000(應該吧)跟休假14天?
: 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我今年14天特休假,因該不包含在事假7病假14天吧?
: 依
: 第 10 條
: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
: ,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 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 想問我今年特休假只有14天,如果因為業務沒有放到特休14天可以有不休假獎金嗎?
: 還是要14天以上特休假才可請領不休假獎金?
: 謝謝
網路搜尋其實就有 不過最近財政困難,這時間點問有點敏感
三、法令依據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1.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
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
,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2.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3.公務人員符合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以上(按在
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未滿七日者,應全部休畢),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
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未休假且未予獎勵者,得累積保留至第三年實施,但於
第三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
台九十院人政考字第二00三二六號函修正)
1.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
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假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
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
2.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並刺激國內消費,提振景氣,各機關對於
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
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應檢附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交通工具、住宿、餐飲或採購物品之單據核銷,休假補助費則
按檢附上開單據之金額,核實加倍補助,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應休假
日數未滿十四日者按比例核發,每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未檢據者,不予補
助。
(2)應休畢日數以外之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前項休假補助費之申請,依附表格式申領。
(三)休假補助費之核發,補充規定:
1.休假補助費之核發以國內休假為限,國外休假一律不予補助;休假日數採累計方式;消
費地點無限制;消費日期必須為週一至週五之休假期間。
2.休假改進措施所稱交通工具之單據,得包括汽機車加油時所取得之發票;所稱單據,係
指「支出憑證證明規則」所規定收據或發票,應由申請人載明消費物品種類並簽名證明。
3.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退休公務人員適用修正前規定。
4.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已請休假者,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惟已請休假未
達三日半或已請休假達四日以上未達七日者,均得俟該員累計達三日半或七日時,按修正
前之規定辦理,不須檢據即可核發新臺幣四千元或八千元,爾後所請之休假悉依現行規定
辦理。
5.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請休假達七日以上十四日以下者,均應依修正前規定核發
休假補助費,六月一日以後一律適用現行規定,惟其應休畢日數部分之休假補助費,仍受
全年最高補助金額之限制。
6.夫妻雙方均為公務人員者,應分別檢附單據,向服務機關申請休假補助。
7.各機關學校對於申請休假補助,如發現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單據等情事,除追
繳已發給之補助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法辦。
宝適用「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之各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公務人員休假旅
遊補助方式。
g大說的都在裡面可以找到答案 30-14=16 16x600=9600 16000則是國旅卡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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