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國小] 關於代理教師的三年條款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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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omuroboy (How Deep Is Your Love)時間12年前 (2014/02/25 20: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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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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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igini (小小夢想大大希望)時間12年前 (2014/02/25 14: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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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以下的法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101年07月10日修正,增訂第3-2條條文)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以上所說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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