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關於代理教師的三年條款一問

看板Teacher (教師)作者 (小小夢想大大希望)時間12年前 (2014/02/25 14:19),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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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以下的法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101年07月10日修正,增訂第3-2條條文) : 第 3-2 條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 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以上所說的表現優良教師一定是要有教師證的嗎? 因為目前在本校服務的老師,有1~2位老師雖沒有教師證 但表現十分優秀,不論是對學校或是學生,都是盡心盡力 但法規的規定是包含這樣的老師嗎?學校由於地處偏遠,很難招聘老師 現在有優秀的老師,學校希望可以把優秀的老師留下來 麻煩板上的老師可以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09.123

02/25 15:54, , 1F
一定要有教師證, 或是教學支援人員, 只有這兩種可以
02/25 15:54, 1F

02/25 17:34, , 2F
對~一定要有教師證
02/25 17:34, 2F

02/25 20:28, , 3F
可以喔! 他是寫代課代理 最多延用兩年
02/25 20:28, 3F

03/05 23:42, , 4F
裡頭有一句"...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
03/05 23:42, 4F
文章代碼(AID): #1J33NkHt (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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