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關於代理教師的三年條款一問
請問
以下的法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101年07月10日修正,增訂第3-2條條文)
: 第 3-2 條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
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以上所說的表現優良教師一定是要有教師證的嗎?
因為目前在本校服務的老師,有1~2位老師雖沒有教師證
但表現十分優秀,不論是對學校或是學生,都是盡心盡力
但法規的規定是包含這樣的老師嗎?學校由於地處偏遠,很難招聘老師
現在有優秀的老師,學校希望可以把優秀的老師留下來
麻煩板上的老師可以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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