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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分享] 國中小介聘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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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條的修正條文,現行的規定如下:. 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前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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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14 條條文;增訂第 5-1、5-2 條條文.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 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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