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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分享]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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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 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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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到各位老師討論. 這些所謂不適任教師的具體事實,感覺好像很抽象. 但是實際上這些條文"並非"第一次出現. 早在之前就已經存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內文並無更正任何字. 最大的差別就是法律位階從 <行政規則?> 上升至<行政命令>. 民國 106 年 06 月 2
(還有11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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