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職繳回獎金還要課稅?
大家好, 挖了版上舊文, 想請教一下留任獎金給付跟歸還的退稅年度認定
我拿到獎金的年度是2023年, 協議是我要在職三年, 否則須全數歸還,
然後我在今年2024辦理離職, 就老實返還全額獎金給公司
上個月(2024/11)帶著所有單據去國稅局申報2023年所得更正,
今天承辦人員竟然來電跟我說返還金額只能扣除在2024年度所得裡面?
不禁讓我覺得很疑惑, 如果我2024年所得沒有達到獎金額度的話,
國稅局到底要怎麼退稅給我
承辦人員還提出一個理由說有些公司的留任獎金合約可能會超過五年以上,
而國稅局只會留檔五年, 所以都是在歸還年度做扣除...
用合約年限和存檔年限來免除給付年度的稅額調整也是無法說服我
爬了一下判例, 看起來都是當年獎金當年歸還的案例, 實在是沒找到跟我相似的案例
想請問是否有人處理過獎金給付年跟歸還年在不同年份的退稅問題, 謝謝
※ 引述《zamo ( )》之銘言:
: ※ 引述《Paper (Good will)》之銘言:
: : 更新版,增加了法院判例
: : https://gibbschen.blogspot.com/2019/01/blog-post.html
: : for FB users
: : https://www.facebook.com/pg/Dr-Chens-Social-Service-2167752313553767/posts/
: 分享一下
: 小弟剛好拿到簽約金跟繳回都是去年(同一個年度),經詢問後可以直接在報稅時自己
: 減去後再提供減項證明文件給國稅局即可。
: 補充保費部分:因為直接扣減,不像跨年度會收到所得退稅證明來申請退補充保費。
: 可以提供所得稅申報書以及匯款證明,按申請書一起申請。
: ===北區國稅局回函內容===
: 一、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8月11日第1142次復查委員會附帶決議,員工於約定任職
: 期限屆滿前離職,依約返還獎勵金之協議係屬附解除條件之約定,核屬薪資所得之減項。
: 二、臺端繳回之簽約金如符合上開決議規定,請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時減列
: 該返還金額,申報上傳成功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於110年6月10日前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 所屬分局、稽徵所。
: ===健保局回函內容===
: 二、有關您於所屬單位離職繳回獎勵金一案,請填寫本保險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如附
: 件,類別填寫62:獎金補充保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以辦理退費事宜;證明文件部
: 分,請提供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顯示減列該返還獎勵金之更正後薪資所得金
: 額)及返還獎勵金予公司之匯款證明。上述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請逕寄本署臺北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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