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職繳回獎金還要課稅?
※ 引述《Paper (Good will)》之銘言:
: 更新版,增加了法院判例
: https://gibbschen.blogspot.com/2019/01/blog-post.html
: for FB users
: https://www.facebook.com/pg/Dr-Chens-Social-Service-2167752313553767/posts/
: ※ 引述《Paper (Good will)》之銘言:
: : 可以參考這裡
: : https://gibbschen.blogspot.com/2019/01/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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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剛好拿到簽約金跟繳回都是去年(同一個年度),經詢問後可以直接在報稅時自己
減去後再提供減項證明文件給國稅局即可。
補充保費部分:因為直接扣減,不像跨年度會收到所得退稅證明來申請退補充保費。
可以提供所得稅申報書以及匯款證明,按申請書一起申請。
===北區國稅局回函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8月11日第1142次復查委員會附帶決議,員工於約定任職
期限屆滿前離職,依約返還獎勵金之協議係屬附解除條件之約定,核屬薪資所得之減項。
二、臺端繳回之簽約金如符合上開決議規定,請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時減列
該返還金額,申報上傳成功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於110年6月10日前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所屬分局、稽徵所。
===健保局回函內容===
二、有關您於所屬單位離職繳回獎勵金一案,請填寫本保險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如附
件,類別填寫62:獎金補充保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以辦理退費事宜;證明文件部
分,請提供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影本(顯示減列該返還獎勵金之更正後薪資所得金
額)及返還獎勵金予公司之匯款證明。上述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請逕寄本署臺北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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