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美光告聯電竊營業秘密!2主管偷DRAM機密跳槽 判決出爐

看板Tech_Job (科技人)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5小時前 (2026/02/13 21: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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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is.gd/d91guN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 台灣美光公司量產整合部課長何建廷、品質工程部副理王永銘,分別於2015、2016年跳槽 聯華電子(2303),2人被控竊取美光的DRAM技術與商業機密,提供給聯電運用,違反《 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今判何男10月徒刑,緩刑2年;王男被判6月徒刑,得 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案發後,聯電已與美光達成和解。 美光課長、副理竊密跳槽聯電 判決指出,何建廷於任職台灣美光公司期間使用電腦系統,讀取美國美光公司DRAM製程等 營業秘密,並下載重製到行動硬碟及隨身碟,另持有美國美光公司營業秘密紙本資料,後 來何男從台灣美光離職,依約應刪除或銷毀所持有的電磁紀錄及紙本資料,但何男並未刪 除、銷毀,任職聯電公司後,在辦公室內以聯電所配發的電腦,讀取使用美光的營業秘密 資料,並將部分電磁紀錄重製在聯電的電腦內,且將紙本資料帶到聯電辦公室使用。 在聯電辦公室使用美光機密資料 王永銘也做同樣的事,他除了將美國美光公司DRAM製程等營業秘密下載到筆電、隨身碟, 並上傳Google Drive 網路雲端硬碟,非法取得美國美光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跳槽聯 電後,王男以行動電話及聯電公司配發的電腦,連接網路直接讀取 Google Drive雲端硬 碟所儲存的電磁紀錄,並下載台灣美光公司所使用的「DRAM 設計規則」電磁紀錄及其他 電磁紀錄,列印成紙本資料,在聯電公司辦公室使用美光的營業秘密。 聯電賠錢和解 竊密2人獲輕判緩刑 智財法院更一審認為美光被竊取的營業秘密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足以影響美光於高科技領 域的競爭力,何建廷、王永銘則非法擅自重製相關營業秘密,造成美光受到損害,考量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由聯電公司與台灣美光公司達成和解,積極填補損害,獲美光公司 諒解,2人經過此案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 因此更一審今依《營業秘密法》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營業秘密罪,判何建 廷10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王永銘觸犯《營業秘密法》擅自重製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營業秘密罪,判刑6月,得易科 罰金18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聯電公司也是此案被告,先前二審審理期間,聯電於2021年與美光達成和解,聯電支付和 解金,因此二審2022年已判決聯電罰金2000萬元,緩刑2年確定。 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一一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補充 參、有罪部分理由摘要 二、撤銷改判及量處刑度之理由 (一)撤銷理由:原審論處被告何建廷、王永銘除分別犯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 而使用該營業秘密罪、擅自重製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罪外,被告何建廷想像競合犯營業秘 密法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罪,從一重論以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逾越授權範 圍使用營業秘密罪。被告王永銘想像競合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罪、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之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罪、同法第318條之2 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 信罪,從一重論以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有所違誤。且被告戎樂 天並未涉犯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3條之1第 1項第4款之罪,亦有違誤。 (二) 量刑(含緩刑)理由 1.被告王永銘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證人保護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2.本案歷經原審、本院審理、宣判時為止,案件繫屬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尚無可歸責 於被告之事由,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何建廷、王永銘分別減輕或遞減 輕其刑。 3.考量被告何建廷、王永銘均明知其等所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為告訴人具有高度經濟價 值,足以影響告訴人於高科技領域之競爭力,被告何建廷竟利用職務上機會,持有本件營 業秘密經告知應刪除、銷毀仍未為刪除、銷毀,進而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該營業秘密,被 告王永銘則非法擅自重製取得本件營業秘密之電磁紀錄,進而使用上開營業秘密,致告訴 人受有損害,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由聯電公司與告訴人臺灣美光公司成立和解, 積極填補損害,獲告訴人諒解,2人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等情,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100小時、80小時 之義務勞務。 肆、無罪及不另為無罪部分理由摘要: (一)公訴意旨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營業秘密犯行,僅有被告何 建廷單一自白,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尚難遽認被告何建廷有起訴書所指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而有使用他人營業秘密之犯行。 (二)公訴意旨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所示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取得、使用營業秘密犯行 ,僅有共同被告王永銘單一有瑕疵之證述,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以擔保共同被告王 永銘此部分證詞之真實性,尚難僅憑其單一證述,即遽認被告戎樂天有公訴意旨所載意圖 在大陸地區使用而取得、使用該等營業秘密之犯行。 (三)公訴意旨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五所示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使用、洩漏營業秘密 、洩漏工商秘密及背信犯行,被告王永銘所涉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使用、洩漏營業秘密 、洩漏工商秘密犯行,僅有被告王永銘單一自白,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尚難遽認被告 王永銘有此部分之犯行。被告王永銘所涉背信犯行,因被告王永銘不屬受委任為他人對外 處理財產事務之人,且本案營業秘密亦非被告王永銘在告訴人公司依其職務在工作上所得 決定處理之事務,而不符合刑法所定背信罪之身分要件。 伍、公訴不受理部分理由摘要: 公訴意旨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所示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犯行,遍觀全卷,未見 有告訴權人對被告戎樂天提出此部分告訴,難謂已經合法告訴,自應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 知。 柒、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蔡慧雯、法官彭凱璐、法官李郁屏。 看來整個案情很複雜,自一零七年發生到現在,才更一審完結 過程中涉及的重重紛擾,這時應該可以平息了吧?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19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770991095.A.F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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