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有關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
有兩條類似的法規,讓我霧煞煞~
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第三十一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1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
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
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
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十三)旅遊內容之變更
「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
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依實
際需要,於徵得旅客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變更食宿、
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旅客負擔。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
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旅客。......」
想請問版友,這兩個條約好像都差不多,
可是怎麼一條是"費用多出可以退旅客、少不用補"
一條則是要旅客"多退少補"
可以舉例說明一下嗎?
非常謝謝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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