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導二的華僑身分

看板Tour-Manager (導遊領隊)作者 (檸檬蔓越莓~讚耶!)時間15年前 (2010/03/14 18: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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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之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至於未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則須設籍滿十年。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六 條 華僑身分證明書記載事項如下: ^^^^^^^^^^^^^^ 一、證明書號碼。 二、中文姓名。 三、外文姓名、外文別名。 四、出生日期。 五、發證機關。 六、發證日期。 七、證明書效期。 八、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者,其事實記載。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供役政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應記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希望對您有幫助~ ※ 引述《elljong1988 (日落)》之銘言: : 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 : 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 : 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 (A) 10年 : (B) 5年 : (C) 3年 : (D) 1年 : 請問華僑身份證明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4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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