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導二的華僑身分
看板Tour-Manager (導遊領隊)作者aimelulu (檸檬蔓越莓~讚耶!)時間15年前 (2010/03/14 18:0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之香港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至於未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則須設籍滿十年。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六 條 華僑身分證明書記載事項如下:
^^^^^^^^^^^^^^
一、證明書號碼。
二、中文姓名。
三、外文姓名、外文別名。
四、出生日期。
五、發證機關。
六、發證日期。
七、證明書效期。
八、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者,其事實記載。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供役政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應記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希望對您有幫助~
※ 引述《elljong1988 (日落)》之銘言:
: 取得華僑身分證明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
: 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
: 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 (A) 10年
: (B) 5年
: (C) 3年
: (D) 1年
: 請問華僑身份證明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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