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試] 有關護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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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一段話不太理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護照遺失於四十八小時內尋獲者,應立即向原申報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撤回。. 補發之護照效期為三年。但因特殊情形經審查確有必要,或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項情形,未依限期申請撤回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得依該護照所餘效期補發。. 二、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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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如果您的理解部份有不一樣的部份,我再補述說明。. 雖然護照遺失後找到,卻未於四十八小時內申請撤回,. 遺失護趙知補發:超過三年依原效期,未超過三年算三年。. 這個部份,法條所言為:依一般規定。所謂的一般規定為:. 超過三年依原效期,未超過三年算三年。這個地方為什麼還要再加個但書,. 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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