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試] 有關護照條例
前文恕刪。
如果您的理解部份有不一樣的部份,我再補述說明。
: ==================== 我的理解是 ============================
: 護照換補發:
: 一、因為汙損:三年以上按原效期;未滿3年換發3年期
: 二、護照遺失:
: 1.48小時內申請撤回:仍然用舊的護照
: 2.未申請撤回:依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問題:如果超過3年也是如此嗎?)
雖然護照遺失後找到,卻未於四十八小時內申請撤回,
遺失護趙知補發:超過三年依原效期,未超過三年算三年。
: 3.因為天災或事變:補發護照為三年效期
這個部份,法條所言為:依一般規定。所謂的一般規定為:
超過三年依原效期,未超過三年算三年。這個地方為什麼還要再加個但書,
很抱歉的,我只能依照法條規定告訴您,畢竟吾非立法者無法得知立法時
之用意為何?
: 4.遺失兩次以上: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三年
: 三、資料變更、或者非最新式樣(天災、事變除外):三年效期
: 問題:1.舊護照換新護照只剩3年喔,不能10年嗎?或是照原護照效期呢?
依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回答,這個狀況可能有些複雜。
以下是超過三年依照原效期,未滿三年算三年的狀況:
持有護照,因污損或是有製作有瑕疵等等原因,都如此計算效期。
差在於說,如果是領事事務局的製作有瑕疵的話,是不收費的。
換發十年的狀況:
效期未滿一年,經過領事事務局核准換發,那麼就是換十年的護照給您。
還有個狀況就是,新的版本,像現在我們幾乎都是拿沒有晶片的護照,
但是政府現在正推行有晶片的護照,如果我們拿去換成新版本,
也是給十年。
如果效期未滿一年換了護照之後(十年效期),
這本護照還可以換成新版本的護照(一樣還是核發十年)。
因次這樣的狀況是要看每個換發人的狀況而定的,而不是死板板的這樣,
條例上規定有許多需要領事事務局審核的就在於這裡。
: 2.天災、事變補發也是3年,為何還要加但書?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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