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有關護照條例

看板Tour-Manager (導遊領隊)作者 (朝向陽光邁進)時間15年前 (2009/03/18 10: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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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一段話不太理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護照遺失於四十八小時內尋獲者,應立即向原申報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撤回。 補發之護照效期為三年。但因特殊情形經審查確有必要,或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項情形,未依限期申請撤回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得依該護照所餘效期補發。 二、護照遺失係因天災、事變造成,經權責機關證明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 所補發之護照效期,得依一般規定辦理。 三、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 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後 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戳記移入, 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 第41條 補發之護照,所餘效期在一年以上,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及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申請換發護照者,除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項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補發護照或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換發之護照 效期以三年為限,並於護照末頁加蓋換字戳記。 ==================== 我的理解是 ============================ 護照換補發: 一、因為汙損:三年以上按原效期;未滿3年換發3年期 二、護照遺失: 1.48小時內申請撤回:仍然用舊的護照 2.未申請撤回:依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問題:如果超過3年也是如此嗎?) 3.因為天災或事變:補發護照為三年效期 4.遺失兩次以上: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三年 三、資料變更、或者非最新式樣(天災、事變除外):三年效期 問題:1.舊護照換新護照只剩3年喔,不能10年嗎?或是照原護照效期呢? 2.天災、事變補發也是3年,為何還要加但書? -- 可以彼此分享秘密驕傲 不擔憂有誰的心裡不是味道 可以傳染給你心情不好 連說一個理由都不需要 可以直來直往提醒勸告 就算爭吵也都是為對方好 可以和你商量秘密苦惱 不害怕全世界都會知道 我找你找了好久 一個互相了解的朋友 生活有人分享的時候 快樂就變的容易許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4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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