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有關護照條例
剛剛看到一段話不太理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護照遺失於四十八小時內尋獲者,應立即向原申報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撤回。
補發之護照效期為三年。但因特殊情形經審查確有必要,或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項情形,未依限期申請撤回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得依該護照所餘效期補發。
二、護照遺失係因天災、事變造成,經權責機關證明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
所補發之護照效期,得依一般規定辦理。
三、護照遺失二次以上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
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六個月,並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補發護照時,應先查明申請人護照相關資料後
補發新護照。補發之護照應加蓋遺失補發戳記,將原護照內有關註記及戳記移入,
並註明原護照之號碼及發照機關。
第41條 補發之護照,所餘效期在一年以上,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及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申請換發護照者,除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同條項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補發護照或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換發之護照
效期以三年為限,並於護照末頁加蓋換字戳記。
==================== 我的理解是 ============================
護照換補發:
一、因為汙損:三年以上按原效期;未滿3年換發3年期
二、護照遺失:
1.48小時內申請撤回:仍然用舊的護照
2.未申請撤回:依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問題:如果超過3年也是如此嗎?)
3.因為天災或事變:補發護照為三年效期
4.遺失兩次以上: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三年
三、資料變更、或者非最新式樣(天災、事變除外):三年效期
問題:1.舊護照換新護照只剩3年喔,不能10年嗎?或是照原護照效期呢?
2.天災、事變補發也是3年,為何還要加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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