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大陸人在台灣生小孩?
大陸人真的可以申請台灣護照
nfish說的是比較特別的情況
但是我身邊真的有這樣的實例
大陸海外留學生拿到台灣護照
因為我當初也很好奇有這種東西 所以印象特別深刻
男生(台灣人)跟女生(大陸人)
在美國念書認識 之後在紐約工作結婚
兩個人在都拿美國工作簽證H1B 在美國待了八九年 還生了小孩
後來女生放棄大陸籍
就在台灣駐紐約經文處申請台灣護照
不過大陸人是用這種途徑申請的台灣護照好像跟我們拿的不太一樣
有效期限是一年
以上是我同學的實例
這個標題讓我想起來
這個討論串如果有大陸留學生加入 應該會有更多說法來參考
好奇心驅使下
稍微查了一下 好像是有條款是說明這一條的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101.11.02 【公布機關】外交部
第18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
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
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
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為許可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商決定。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相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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