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如果是這樣算正常嗎
1.在大陸,勞動合同是對自己最有效最直接的保護(很多小公司怕出問題,不肯與勞動
者簽勞動合同),請一定要簽,簽完后收好(最后一頁落款處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這
樣才有效),以后有任何糾紛,請拿出勞動合同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是政府部門統一印制,只需購買,所以條款都以保護勞動者為主,不太用擔心
內容對自己不利。
2.在大陸,勞動合同沒有簽約金這回事。
3.《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
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所以你的情況不一定是無固定期合同,可能是三年或以上合同。
5.以下是勞動合同在手,你能用來防身的一些好處:
【1】勞動合同到期,除了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原有待遇勞動者不愿續簽外,其他情況都
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2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不到期,用人單位辭退你,你可以得到的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
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
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不到期,你自己要離職: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
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
以上,并不只是擺設,每條都實實在在可以享受,即使產生糾紛,有勞動合同在手,你
去仲裁,幾乎可以說穩操勝券。所以,放心簽下去吧,不用擔心。
※ 引述《deed0513 (deed嗎)》之銘言:
: 小弟有一個在陸企工作的機會
: 104的獵頭HR跟我說到時候會有一個勞動合同給我簽
: 沒有所謂的簽約金 前期只有一張過去的機票 過去後會有人去接我
: 試用期6個月 獎金的部分也算是草草帶過
: 理由是公司的產品品項太多 抽庸的方式不一定
: 感覺好像是賣身契一般 請問大大這樣算是正常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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