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信用卡盜刷事件
看板creditcard (信用卡)作者YAKATA (どんどん橋落ちた)時間16年前 (2009/02/01 23:37)推噓12(12推 0噓 6→)留言18則, 1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前情提要:
原波的信用卡被某人盜刷,憤而提出告訴,近日判決確定。
於是原波多事的將起訴書上的法條、相關資訊貼在版上。
用處:
查詢用。
您可以知道,盜刷您卡片的傢伙,你告他,最後他會得到什麼!
(準備盜刷卡片的人,也可以知道,盜刷被抓到會…)
起訴書上的原文摘錄:
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 321 條第 l 項第 1 款夜間侵入住宅、
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 339 條第 l 項、第 2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集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
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
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和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街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
科罰金 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流程:
原事件發生在2007年,八月。
之後分別在
1.派出所先報案 (筆錄時間一小時)
2.中山分局筆錄 (筆錄時間一小時)
3.中山分局指證 (筆錄時間一小時)
4.地方法院出庭 (出庭時間半小時,領了五百元證人費。)
我在2008年的七月十六,收到起訴書。
起訴書中的被告,遲遲在2008年的12月15日,
才於自己的網誌中發表了一篇名為「BYE BYE」的文章。(其實也只有兩句話)
這是最後一個星期,也在倒數我的日子。
結局:
被告給判了近兩年的牢。送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97
※ 編輯: YAKATA 來自: 220.143.2.97 (02/0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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