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網拍買家寫信罵我狗娘養的

看板customers (顧客行為討論)作者 (窩在家看日劇~)時間16年前 (2009/08/11 21: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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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法律方面的意見... ※ 引述《ccnoire (red is the new black)》之銘言: : 公訴 算是法律訴訟的一種方式 : 例如 強盜就算是一種公訴罪 : 檢察官知道有人犯罪 不需要受害者報案  這裡定義不對。 只要是檢察官起訴的都叫公訴, 相對於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起訴的自訴。 你說的是「告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差別。 告訴乃論之罪須要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刑法308條。 沒有規定的,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另外,報案跟告訴也是不一樣的。 : 就可以主動介入 提起公訴 : 所以 你可能得再看看清楚... : 省的只是被警察敷衍掉 : 私下被辱罵 並沒有刑事責任 : 因為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 : 是得在〝公眾〞可以自由進出的空間辱罵 : 誹謗罪(刑法310)的前提  : 則是他跟〝別人〞說你壞話 才能成立 : 而他的內容只有說 〝出來說〞 : 沒有威脅出門小心點之類的 : 所以 也不能說他有危害安全(刑法305) 侮辱和誹謗的差別並不是你說的公眾和別人, 而是對於言論內容屬於「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 該人寄信給原po的內容確屬侮辱(ex.狗娘養的)但不符公然要件, 但網誌的內容已經是具體指摘(ex.賣的東西很爛)了, 並且在網誌上的言論基本上有要讓「瀏覽的人都看得到」的意思, 可算是有散佈於眾的意圖,該當310條二項。 至於其告知的內容並非「加害」原po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一般人也不會因此感到害怕(.....頂多感到生氣吧....) 所以也不符合305, 是不是"說出來"應該不是這裡的重點。 : 所以 悄悄話部分 : 你只能走民事訴訟而非刑事嚕 : 民法195條 可能會比較適合你的情況 : 然後因為他同時罵你 你的父母  : 所以 你們家三個人都可以提起民事告訴 : 你的父母則可以提刑事的誹謗罪 : 至於部落格留言部分 就可以是刑事的公然侮辱嚕 : 另外 警察的部分 可以考慮刑法第四章的瀆職罪 : 特別是131條 因為 他們是公務人員 A_A 131條是公務員圖利罪, 請問這裡哪裡有「圖利」.... 頂多是125一項三款, 但實務認為警察並非有追訴職權的公務員, 所以也不構成。 : : 我以兩項法條控告他 其中一條是公訴罪 另外補充一下我在上篇推文提到的, 即使原po有「告到底」的精神, 本案也可能最後以不起訴結案, 是依據刑訴253條的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9.136.15 ※ 編輯: pinkheart 來自: 140.129.136.15 (08/11 21:39)
文章代碼(AID): #1AWNFHDq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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