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詢問] 關於實體店面退換貨的問題

看板customers (顧客行為討論)作者 (秀)時間10年前 (2014/01/23 21:23), 編輯推噓2(205)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看到這篇文章,讓我想花一點時間回應你 我想你完全搞錯了消保法的立意了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消保法的立法理由 從消保法第一條就講了:『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安全』 他是為了保障我們的權益,那你所說得七天鑑賞期在消保法裡面是哪一種呢? 可以看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之所以要有這個七天的鑑賞期,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萬一你收到郵購商品這類型的東西,和原本說好得東西不一樣的時候 因為在郵購商品這類的東西,很容易有這樣的問題發生 但是實品店面就不同了,你在買東西的同時,你可以看到、摸到這個東西 除非商品買回家發現有瑕疵,或者在購買同時被惡意欺騙 不然,不太可能買了,卻發現這樣東西和你認知有所落差 像你說的,如果是買了衣服發現和自己家的衣服不搭配 那不是新買得東西有瑕疵,也不是這個東西和你看到、摸到的不一樣 而是你買了之後,後悔、不喜歡了 這樣『主觀』的概念,可以拿來要求退貨的話,對商家實在非常沒有保障 除非商家自己願意提供這樣的服務 另外,小孩子沒有來店面,所以買錯 size 也不是商品有問題,而且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小孩沒有來,應該要知道他的鞋號,或者是衣服的尺碼、身高、體重等 這些造成商品無法使用,或者不合消費者心意的原因並不在商家身上 那怎麼能用這樣的原因,來要求法律要保障這樣的消費者呢? 反過來,我比較好奇的是,你為什麼認為法律需要作這一層的保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22.16

01/23 21:27, , 1F
他應該是想說為什麼法律沒有規定 實體店面
01/23 21:27, 1F

01/23 21:28, , 2F
不得退換貨吧
01/23 21:28, 2F

01/24 22:03, , 3F
因為實體商店有自己的自主權吧,不需要
01/24 22:03, 3F

01/24 22:03, , 4F
每件事都要由法律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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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17:10, , 5F
消費者相對於商家是較弱勢的一方(資訊不足)
01/28 17:10, 5F

01/28 17:10, , 6F
所以才特別訂消保法來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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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8 17:12, , 7F
我找不到這篇的前文耶XD
01/28 17:12, 7F
文章代碼(AID): #1IuHV7D2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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