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詢問] 關於實體店面退換貨的問題
看到這篇文章,讓我想花一點時間回應你
我想你完全搞錯了消保法的立意了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消保法的立法理由
從消保法第一條就講了:『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安全』
他是為了保障我們的權益,那你所說得七天鑑賞期在消保法裡面是哪一種呢?
可以看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之所以要有這個七天的鑑賞期,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萬一你收到郵購商品這類型的東西,和原本說好得東西不一樣的時候
因為在郵購商品這類的東西,很容易有這樣的問題發生
但是實品店面就不同了,你在買東西的同時,你可以看到、摸到這個東西
除非商品買回家發現有瑕疵,或者在購買同時被惡意欺騙
不然,不太可能買了,卻發現這樣東西和你認知有所落差
像你說的,如果是買了衣服發現和自己家的衣服不搭配
那不是新買得東西有瑕疵,也不是這個東西和你看到、摸到的不一樣
而是你買了之後,後悔、不喜歡了
這樣『主觀』的概念,可以拿來要求退貨的話,對商家實在非常沒有保障
除非商家自己願意提供這樣的服務
另外,小孩子沒有來店面,所以買錯 size
也不是商品有問題,而且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小孩沒有來,應該要知道他的鞋號,或者是衣服的尺碼、身高、體重等
這些造成商品無法使用,或者不合消費者心意的原因並不在商家身上
那怎麼能用這樣的原因,來要求法律要保障這樣的消費者呢?
反過來,我比較好奇的是,你為什麼認為法律需要作這一層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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