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高鐵6一夏適用法律問題
恕刪
引用原版主公告法條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
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先從鐵路法開始看
車票,何謂車票?
就是具有經濟價值,作為乘車憑證的證券叫做車票
高鐵六一下票卷 可以拿來做為乘車憑證嗎? 不行
可以直接拿來換購為乘車憑證嗎? 也不行
他最多就是一個車票的折價券 折價券不等於車票
第二同理
拿高鐵六一下的票券 不能拿來當作運輸 也不能拿來當作娛樂的票券
性質也只是折價券 而非票券
應該不在鐵路法跟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範圍。
有損害於人民的基本權法條基本上是不能擴張解釋的,且當初鐵路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
規範目的也不在於禁止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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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36.2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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