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

看板e-seller (網路賣家)作者 (希爾菲斯)時間18年前 (2006/12/05 17:51),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ART_ID=51878 ‧線上投稿 2006/11/29 公平會11月3日對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開始收取交易手續費乙案作成決議,認定該網站 在網路拍賣市場不構成獨占。即使構成獨占,其交易手續費上限訂為結標金額3%,也沒 有高到濫用獨占地位的地步,因而判定本案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作者:王立達 公平會11月3日對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開始收取交易手續費乙案作成決議,認定該網站在 網路拍賣市場不構成獨占(公平法第5條、第5條之一)。即使構成獨占,其交易手續費上 限訂為結標金額3%,也沒有高到濫用獨占地位的地步(公平法第10條),因而判定本案 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對於不違法的結論,我沒有意見。畢竟獨占業者超額訂價的案件,本就很難認定為違法。 歐陸曾經認定違法的案件,利潤率都高到50%- 60%左右。網拍服務畢竟還是要花成本的, 要達到上述的超額利潤率,或許也有相當困難度。而且以往在傳統產業認定為違法的利潤 率,能否直接套用在環境大不相同的網路服務,也是個問題。 不過對於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我倒有點意見。 在認定獨占最重要的因素─市場占有率方面,依照公平會的調查結果,Yahoo奇摩目前擁 有國內網拍市場的七成。若依雅虎拍賣賣家公會的說法與日前一項調查的結果,其占有率 更高達95%。這早已超過公平法第5條之一單一事業占有率未達五成,不構成獨占事業的下 限規定。Yahoo奇摩抗辯其網拍服務未達獨占事業年銷售額至少十億元的下限,也不可採 。按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明白規定,所謂十億元是指個別事業上一年度的「總」銷售金額, 並非僅計算該項產品或服務本身的銷售金額。 雖然如此,本案仍遭認定不構成獨占。其主要理由乃是Yahoo奇摩7月24日開始收費之後, 競爭同業如PC Home/露天市集等網站即推出一系列優惠促銷活動。同時其委賣客戶大幅流 向競爭同業,有些網站甚至在二個月內成長20倍之多。然而,Yahoo奇摩拍賣賣家是否確 實大幅流失,不無可議之處。雖然在宣布開始收費之後,Yahoo奇摩拍賣每天商品刊登數 下降12.3%,平均每天刊登筆數從原本的391萬筆(5月2日到7月24日),下降為343萬筆( 9月1日到10月16日)。不過依照公平會決議後的媒體報導,Yahoo奇摩公司指出,這種波 動現象仍在該公司的預期範圍之內。賣家公會也表示,Yahoo奇摩享有國內最大入口網站 的優勢,賣家要大舉另覓他處,並不容易。 公平會在此對於獨占的認定,使用所謂「假設性獨占者檢測」,從Yahoo奇摩是否有能力 進行「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small but substantial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判斷其是否為獨占業者。這個標準最早是美國司法部用來決定結 合案件的相關產品市場範圍。公平會的電子市集規範說明,在結合案件審理也採用同樣標 準。這個標準是從產品替代性的角度,透過假設性的獨占業者「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 格調漲」,來分析不同產品是否處於同一相關市場。如果在此種價格調漲之下,該假設性 的獨占業者銷售量下降過多,導致此一價格無法維持,則代表另外還有處於同一市場的產 品存在,相關產品的市場界定必須加以擴大。如果該價格可以維持,則當時所採取的產品 市場範圍,就是合適的市場界定。 把這個標準用在獨占地位的認定上,似乎也無不可。此時所關注的替代性比較,就從不同 產品之間,轉移到提供同一或近似產品的不同業者之間。占有率大的業者,如果做出這種 顧客可感知的價格調漲,同時還可以維持這個較高價位,不被競爭者逼得降價回應,則其 與競爭同業之間確實有相當程度的無競爭空間存在,可以是獨占地位的一種表徵。同時經 濟學上認為獨占業者可能造成的經濟福祉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也是來自於獨 占業者提高價格、減少銷售量之後,反而可以獲取較高利潤的能力。 然而公平會在本案中使用此一標準時,卻弄錯了這個判斷方法的重點,導致做出正好相反 的結論。這個標準的重點在於獨占業者雖然因為價格調漲而喪失客戶、銷售量下降,但是 仍然有充分能力承受,甚至賺取更高利潤,而「維持」前述調漲後的價位不變。Yahoo奇 摩在價格調漲與同業促銷雙重壓力下,不僅顧客流失數目有限,同時至今仍然維持調漲後 的價格,並未降價回應,已經十足展現其市場力量。按獨占業者依照公平法第5條的定義 ,不一定要達到完全「無競爭」的狀態。如果具有「壓倒性地位」,具有「排除競爭之能 力」者,亦屬之。Yahoo奇摩將交易手續費由零調漲到3%(有300元與150元的上限,並有 不收費項目),引發網拍賣家與網路使用者廣泛矚目,其漲幅自然已經相當顯著。該網站 卻可不顧同業在其漲價後發動促銷競爭,仍然維持同樣價位,同時仍然保持符合其主觀商 業規劃的賣方人數。至少在此漲價範圍之內,Yahoo奇摩顯然已經擁有免於競爭的能力與 地位。 退一步言,如果真如公平會在新聞稿中 指出:「網路拍買平台係屬虛擬網路,賣家可快 速轉換至其他拍賣網站,且其轉換成本亦低」,則同業競爭在此應該具有強大殺傷力才是 。但事實上該公司對於價格與賣家人數兩方面均控制良好,完全無視於漲價後所引發的市 場競爭,順利遂行其事前出於自利規劃的商業策略。Yahoo奇摩在市場上可以背離擴大銷 售量以增加獲利的同業走向,獨自逆勢而為,以減少銷量、提高價格的方式,獲取更大收 益,顯見其在相當程度內,確實擁有超越市場競爭的優越力量。雖然本案屬於獨占濫用案 件中之調高賣價、壓低進貨價的「榨取濫用」面向,並非屬於壓倒、排除同業競爭的阻礙 濫用面向,但是並不因此而異其判斷。 但是公平會在本案,卻以價格調漲所可能引發的相當程度顧客流失為由,否定其獨占地位 。如此一來,不啻嚴格緊縮獨占業者可能出現的情形,要求其市場力量實質上必須足以強 迫顧客忽視價格調漲。由於獨占並不意味著市場上只有一家業者,也不意味著完全沒有競 爭存在。此種高強度的要求,實在不切實際。此外,公平會還提到拍賣網站的「群聚效應 」,以佐證本案顧客流失的集體性,以及對於原本業者的威脅。然而,除非 Yahoo奇摩果 真大幅流失顧客,失去其占有率第一的寶座,否則「群聚效應」應該正是支撐其獨占地位 於不墜的重要原因,實無用於否定其獨占地位之理。 (本文作者為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   Jessica的二手書賣場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0060922418936   希望愛書人可以好好愛護我的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91.98

12/05 20:15, , 1F
法律經濟學的範疇 囧
12/05 20:15, 1F
文章代碼(AID): #15TK4nBg (e-seller)
文章代碼(AID): #15TK4nBg (e-se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