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賣家該不該還我手續費?

看板e-seller (網路賣家)作者 (hoboks)時間16年前 (2009/11/19 20: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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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226第一項規定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賣家給付不能 而又可歸責於他 你可依照256的規定解除契約 並且依照226規定請求賠償損害 白話點說 你可以向賣家要求這12元的手續費 ※ 引述《ABC20021001 (撥雲見日)》之銘言: : 如果不該po在這裡 : 等等我會刪掉 : 是這樣子的 : 三天前我在一個算是業餘賣家下標買一個提袋 : 我看商品數量有兩個 : 所以我直購買下一個 : 結標完成後 賣家還用露天的悄悄話 請我記得匯款 : 我昨晚匯款通知後 今天早收到對方的來信 : 告訴我說 我要的東西已經沒有庫存了 : 所以只能退款或者換他賣場裡的東西 : 因為我對他賣場的商品沒有意思要買 : 我回他 請他退款 並且順道告訴他帳號 : 但是我事後想想 這並不是我主動棄標退款的 : 我不管你什麼理由不賣我 這個問題既然出在你身上 : 你應該退還我的錢 是我為了完成交易所付出的金額 : 這賣家所給的結標信通知 沒有告訴買家匯款帳號 : 他把匯款帳號刊在"關於我"上面 : 而且只有銀行名稱及帳號 並沒有戶名 : 也就是說如果我跟他不同銀行 勢必一定多付這手續費 : 如果今天交易完成 這手續費我就把他當成我買這樣東西必須多付的金額 : 但問題是並沒有完成交易 : 我不是計較這12元(我用線上轉帳) : 我只是覺得我什麼也沒拿到 為什麼還要白白付這手續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227.99
文章代碼(AID): #1B1JHLn0 (e-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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