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了違反合約的問題
我到園所上班的第二天已簽兩年的合約,因為有認識的朋友也在這裡上班,而且又急於找
工作,於是就簽約了,在簽約的時候我也有很仔細看過合約內容
裡面除了一項一年只有一天特休,明顯不符合勞基法的疑問之外,其他都可認同
到職已有21天的時間,但是自己覺得班上的小孩狀況多,又要協同教學,園所要的東西又
很多,感到壓力很大,於是在上個禮拜時已提出不適應的問題,主管說可能剛來不適應,
叫我還是再試試看,我也答應了
可是在今天我就提出離職的要求,說我對於園所內的工作,覺得壓力很大,主管覺得很不
能理解,也拿出當初寫的合約,跟我指了指其中一項「合約期兩年的時間若違約,需賠償
教師訓練費為月薪一個月的違約金」
但是我在看合約的時候,看得非常清楚,我確定沒有這一項,所以才簽約的,今天看到這
項契約,我心都涼了
主管還跟我說因為我有請假天數,且做不到一個月,問我是要給我應得薪水,再扣一個月
薪水(NT.26000)(也就是說我不但領不到薪水,還得賠償他們錢),還是直接從我的薪水裡
扣掉,剩下請假天數及未滿一個月的天數都不用賠償了,正常人當然會選後者...
問題來了,這樣的合約是合法的嗎?
我看了很多知識+的答案,有人說這樣的合約只利勞方,所以根本無效
又有人說在民法上絕對勞方站得住腳
我已經想去勞委會諮詢,請求協助,請問大家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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