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了違反合約的問題

看板gardener (幼教)作者 (冬天)時間17年前 (2008/09/23 21:23),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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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園所上班的第二天已簽兩年的合約,因為有認識的朋友也在這裡上班,而且又急於找 工作,於是就簽約了,在簽約的時候我也有很仔細看過合約內容 裡面除了一項一年只有一天特休,明顯不符合勞基法的疑問之外,其他都可認同 到職已有21天的時間,但是自己覺得班上的小孩狀況多,又要協同教學,園所要的東西又 很多,感到壓力很大,於是在上個禮拜時已提出不適應的問題,主管說可能剛來不適應, 叫我還是再試試看,我也答應了 可是在今天我就提出離職的要求,說我對於園所內的工作,覺得壓力很大,主管覺得很不 能理解,也拿出當初寫的合約,跟我指了指其中一項「合約期兩年的時間若違約,需賠償 教師訓練費為月薪一個月的違約金」 但是我在看合約的時候,看得非常清楚,我確定沒有這一項,所以才簽約的,今天看到這 項契約,我心都涼了 主管還跟我說因為我有請假天數,且做不到一個月,問我是要給我應得薪水,再扣一個月 薪水(NT.26000)(也就是說我不但領不到薪水,還得賠償他們錢),還是直接從我的薪水裡 扣掉,剩下請假天數及未滿一個月的天數都不用賠償了,正常人當然會選後者... 問題來了,這樣的合約是合法的嗎? 我看了很多知識+的答案,有人說這樣的合約只利勞方,所以根本無效 又有人說在民法上絕對勞方站得住腳 我已經想去勞委會諮詢,請求協助,請問大家可以給我一點建議嗎? 謝謝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45.157

09/23 22:21, , 1F
你自己都不清楚到底有沒有賠錢那項了 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09/23 22:21, 1F

09/23 22:22, , 2F
如果那項"真的"有在合約上 你可能就要照著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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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2:50, , 3F
但是我同事也說 他當初簽約沒有這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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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3:22, , 4F
所以如果合約已經簽了,可以跟他要來印一份給自己保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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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3:34, , 5F
以後簽合約記得前後頁交接處也都要蓋雙方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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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3:35, , 6F
這樣才不會多一些沒看過的條款.還有一式兩份勞資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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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23:38, , 7F
對啊 真的太大意了...><
09/23 23:38, 7F

09/24 17:21, , 8F
合約書不是都是兩份..一份老闆一份你的..雙方簽名蓋章
09/24 17:21, 8F

09/24 17:23, , 9F
各自保管,你那份沒有就還可以告他偽造文書
09/24 17:23, 9F
文章代碼(AID): #18sEtSba (gard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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