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生活理財家》夾層面積 不計權狀坪數
※ 引述《kaod (我也要去玩耍)》之銘言:
: 推 rofer:剛去找法條 後面有個但書 05/24 01:51
: → rofer: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不在 05/24 01:52
: → rofer:此限 我的情況可能就是後面的但書 05/24 01:53
: 這個問題其實困擾我很久了,
: 在四五年前,露台是一律沒有登記在權狀內的,
: 現在多了一些有登記在權狀的房子,
: 總覺得很奇怪?
: 不知道是不是該大樓的陽台等附屬建物,未超過樓地板面積的1/10,
: 所以把露台拿出來登記賣錢?
: 因為現在陽台外推抓得兇,所以換個方式撈錢?
: 現在的問題是:
: 這個露台登記在權狀內,房屋稅會增加嗎?
: 還有,不管露台是不是有登記,
: 加蓋上去一樣是違法的違章建築,
: 高雄的狀況我不清楚,台北市只要新蓋的保證拆,
: 這樣花錢買這個空間根本就沒有用,
: 露台再優也不會優於院子,
: 沒聽說一樓的院子有在另外算錢的。
: 差不多三年前,
: 台北市幾個案子的露台是算1/3的建坪價,
: 在更早以前,聽說是灌入總價價或是單價的1/10左右,
: 高雄的狀況我不熟。
我來解釋一下:
首先,
rofer版友對法條有誤解,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11.3 點全文: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
其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
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不在此限。
最後這個但書意思是說,
附屬建物(第一行說的陽台、屋簷、雨遮),
如果依建築法/規則的某些條文而計入樓地版面積的話,
那就計入主建物面積,
而不以附屬建物登記。
而不是說露台、花台等等東西可以以附屬建物登記。
我比較擔心的是rofer版友的權狀可能出問題,
畢竟我真的沒看過露台能計入權狀的法條,
且很多地所建物測量是菜鳥在做,
法條不熟/錯誤率當然相對較高,
只能期望並非如此而是我法條認知不足了。
(畢竟這牽涉到國賠問題了)
(而且權狀、使照都不是不會錯的東西,端看發的單位有沒有用心做了...)
至於kaod版友說的是否會課稅,
答案是不會,
稅捐單位課稅標準是主體建物,
附屬建物沒在管的,
但是稅捐所謂的「主體建物」包含合法建物及違建,
也就是假設你房子主建物40坪陽台5坪,
那課40坪的稅,
要是你陽台全部外推變成使用面積45坪,
那就課45坪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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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oblesse 來自: 218.160.78.187 (05/24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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