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況交屋,房屋漏水,原屋主需負責?已回收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olc.tw)時間13年前 (2012/05/09 20: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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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k5202 (彬)》之銘言: : 當初購買房屋的時後,屋主保證沒有漏水。 : 目前已交屋兩個月。(未透過仲介) : 這幾天颱風天過後,昨天仔細的檢察屋內狀況。 : 窗台45度裂縫滲水(兩處),導致油漆有膨脹跟撥落。 : 因為有這樣的狀況,因此仔細的檢察屋內所有的牆壁, : 發現主臥有打針過的痕跡,之前被桌子遮住了。 : 當初簽約有約定以下事項 : "現況交屋,賣方不負責屋況維修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 : (為了年邁的母親,方便日後照顧她,我是不後悔...) : 但是還是想替自己爭取權益,請問這樣就不能找前屋主負責了? : 只能自己花錢解決了? : 懇請大家幫忙解惑,感謝。 遇到同樣情形,交屋隔天就發現有漏水,仲介電話中拿現況交屋當作藉口,但事先從未提 過漏水問題(其他還有什麼問題就不曉得了)。 基本上事先沒有告知或書面載明,即使寫了現況交屋四個字,對於未告知的瑕疵部份還是 有擔保責任。轉一下律師的說明: http://goo.gl/IHKJ0 --- 以下節錄 --- 現況交屋的約定及情況:實務上常見買賣雙方於契約中訂有「現況交屋」之條款,是否有 此約定賣方就可以完全免除負瑕疵擔保責任?關鍵點應在於買方在訂約時是否知悉瑕疵存 在,如果買方不知有瑕疵存在而是在交付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有漏水或其他瑕疵情形,買 方仍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要求減價,或者視瑕疵嚴重的程度行使解約權,只 是因約定依現況交屋,賣方通常不保證不漏水或無瑕疵,因此買方不能按《民法》第三百 六十條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要求修補瑕疵,不過賣方如明知有瑕疵故意不告知時,買方依然 可以要求賣方負責修補瑕疵。目前實務見解多數認為「房屋漏水」並非重大瑕疵,如行使 解約權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反之,如 果在簽約時買方就知道有瑕疵(如漏水)存在,還願意購買,並且在契約上註明「按現況交 屋」,此時依照《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賣方即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即 買方不得請求減價或是要求賣方修繕義務。 --- 就別再想著拿 "現況交屋" 四個字當免死金牌了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1.88.161
文章代碼(AID): #1Fgc5XuP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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