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斡旋金的支票與收據已回收
前兩個禮拜跟母親到房仲簽了斡旋書, 期限是到今天.
是我簽名的, 給了房仲一張支票, 換了一張收據.
結果昨天晚上房仲私下把母親找了出去, 說要再延後.
所以我母親又跟對方簽了一次斡旋書, 可是價錢寫比較高.
但是沿用舊的支票, 不過房仲也有開收據.
所以目前我們手上有兩張收據, 但仲介那邊只有一張支票.
請問這樣可以主張我母親簽的斡旋書無效.
或是今天我憑我的收據把支票拿回來,
若成交後要求房仲必須生出另外一張支票或等價值的金錢(折扣)嗎?
私下把我母親約出去簽約, 這點讓我很不高興.
不過會弄這點小動作, 好像很容易一不小心就賀成交了.
不知道有沒有板友有過類似的經驗? 或者是其他的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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