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中古屋下完斡旋談完後反悔,仲介服務已刪文

看板home-sale (房屋交易)作者 (Su C)時間3年前 (2023/06/25 14:39), 編輯推噓3(305)
留言8則, 3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呃,剛剛才看到這篇文章,但已經先回另一篇了不好意思,等等再看怎麼合併。 或是這篇晚點我再刪文。(因為這篇內容有點無聊) 依不動產經紀條例,罰款6-30萬的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7第六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11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 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第二項略) 17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19第一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 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21第一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2第一 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 指派經紀人簽章:下略 (簽章≠到場) 不動產說明書的解釋是 第23、24條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 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23條的罰則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24條的罰則....我還在找,希望版大補充指教。 所以如果勸原PO真的要投訴地政局的話,可能法令要再琢磨一下。 : 你就把你有的文件拿去地政局找他那邊瑕疵,抓到一樣就變他問題要無條件退 : 然後吃一張6 -30萬罰單 : 舉例 : 不動產說明書有無逐一解釋,並要你簽名 : 你買的或其他委託,屋主是否也有簽名,每件6-30萬 : 廣告經紀人是否簽章 : 沒記錯營業員是輔助經紀人 : 所以收斡及簽約經紀人要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164.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87675145.A.062.html

06/25 16:27, 3年前 , 1F
管法令幹嘛 先投訴先贏
06/25 16:27, 1F

06/25 16:27, 3年前 , 2F
讓上級單位去把無良房仲電翻天
06/25 16:27, 2F

06/25 18:01, 3年前 , 3F
如果法令對仲介不痛不癢,投訴也只是好玩的
06/25 18:01, 3F

06/25 18:02, 3年前 , 4F
主管機關也只會要買家去確認簽了什麼文件
06/25 18:02, 4F

06/25 18:04, 3年前 , 5F
投訴後,買家簽的文件法律關係還是要處理
06/25 18:04, 5F

06/25 18:41, 3年前 , 6F
對,假設要濫訴也至少也要找個名目吧,原原Po如果連
06/25 18:41, 6F

06/25 18:41, 3年前 , 7F
哪裡有違反都找不出來就投訴主管機關根本是浪費自己
06/25 18:41, 7F

06/25 18:41, 3年前 , 8F
還可以爭取權利的時間......
06/25 18:41, 8F
文章代碼(AID): #1ab-491Y (home-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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