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中男買到漏水屋怒了…「拒付18萬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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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莊智勝/台中報導
台中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控訴,買方楊姓男子112年透過公司居間仲介購買一處5樓房屋,
經媒合後成功與賣方簽下買賣契約,未料完成點交後,楊男竟拒絕支付18萬元服務費,因
此提告請求其支付服務報酬。台中地院法官審酌後,發現該屋有滲漏水及壁癌,認為房仲
未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判決不動產經紀公司不得向楊男請求
18萬報酬。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不動產經紀公司主張,楊男於112年5月委託公司居間購買坐落在台中某區
一處5樓物件,並以「承購價金新臺幣(下同)956萬元以下,包含服務費則為970萬元以下
為條件下斡旋金」,經房仲媒合後,隔天即與賣方以價金948萬元簽定買賣契約,楊男亦
於同日簽下給付18萬元之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承購總價與服務報酬合計為966萬元,符
合楊男下斡旋時之條件,而該屋亦於同年6月29日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8月12日辦理點交
。公司認為,該筆房地交易已順利成交,自得向楊男請求18萬元服務費,然楊男拒絕給付
,因此只好提告,並依同意書之約定請求楊男支付18萬元報酬。
對此,楊男則駁斥,不動產經紀公司就系爭房屋製作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是否有漏水之
選項原勾選「無」,嗣後再經修改為「是,浴室外面牆有些許壁癌」;楊男依對壁癌的認
知常理判斷,應是指牆面受潮而導致油漆剝落,而非重大滲漏水問題,因此仍同意交易,
但112年8月1日進行房屋檢驗時,發現除了壁癌,還有肉眼可見之客用衛浴天花板滲水、
主臥衛板及門檻滲水、地板空心、對講機無法使用等問題,其後更發現客衛地板竟會漏水
到樓下,買賣雙方就瑕疵即修繕問題而起紛爭。
楊男認為,房仲事前未善盡調查及報告義務即係蓄意隱瞞,誘使他於未獲完整資訊之情形
下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且楊男再發現滲漏水瑕疵後,原本不欲繼續進行交易,但仲介稱可
協助要求賣方減少價金,楊男才沒有解約,然房仲在過程中並未積極溝通,拖延至欲定點
交日8月11日時,買賣雙方仍沒有共識。楊男本要求順延點交日至房屋修繕完成,但仲介
與賣方均表示契約已明訂點交日,若他不配合視同違約,楊男才勉為其難配合點交。楊男
認為,房仲蓄意隱瞞,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使他受有損害,仲介未盡據實報告、調查之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甚明,自不得請求報酬。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該屋的滲漏水瑕疵、天花板白華屬肉眼可見,不需要專業儀器檢驗,
對於專門從事房屋買賣之仲介而言,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理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
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有無壁癌滲漏水詳加調查並確實紀載,
但該不動產經紀公司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如實將屋況告知楊男,因此判定
請求18萬元報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心得:
找得到判決書嗎?判決書應該會寫更清楚,你各位屋況說明書勾選要好好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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