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代收垃圾違法
查了幾個函釋, 大概可以釐清怎樣做沒問題
跟目前函釋有關的最早的規定是
環署廢字第 0004836 號函釋
若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設
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之行為,得視為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
,自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其中「垃圾收集點」係各執
行機關為清除該轄區一般廢棄物作業方式所規定之交付回收、清除
之地點。因此,「垃圾收集點」依執行機關作業方式,可為垃圾子
車或線上清運之清潔隊垃圾車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 條規定交付回收、清除方式。
至於清潔公司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運送至非附近垃圾收集點之
行為,已非屬前述「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已涉及廢棄物
之清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應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文
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
這份函釋到2020年12月15日, 大體都仍然有效, 只有補充說明一些細節
也就是說, 到2020年12月15日之前
社區大樓請人把垃圾從社區大樓內運到各縣市的垃圾收集點(包含垃圾車巡迴點)倒
不論使用的運輸工具為何, 是不需要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的
到2020年12月15日, 出現了另一份函釋
環署廢字第1091202281號函
依本署 90 年 2 月 5 日(90)環署廢字第0004836 號函釋略以
:「…若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
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之行為,得視為一般大樓、社區之清
潔行為,自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惟考量以小客(貨
)車等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載運一般廢棄物至各垃圾收集點傾倒
,因時空更迭與都市化發展,其可載運垃圾量益增,已類似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行為。為強化一般廢棄物管理與時俱進,爰
就前揭本署 90年該函所指,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送至各直轄
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之行為得視為
「清潔行為」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一節,有必要更予闡釋:
(一)若以大(小)客車、大(小)貨車、大(小)客貨兩用車、
代用大(小)客車或大(小)型特種車等動力車輛受託從事載運各
大樓、社區之家戶垃圾業務者,非屬清潔行為,應依廢棄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署委託之機關
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
業務。
有關車輛之認定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等交通法規辦理。
(二)以人力、手推車、三輪車等方式載運家戶垃圾至各直轄市及
縣(市)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者,仍維持得視為清
潔行為。
簡單說, 環保署認為, 隨著時代跟都市發展, 民眾擁有的動力車輛載運能力越來越強
載運量不下垃圾車
所以從2020年12月15日開始, 業者需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
方得使用動力車輛載運社區大樓垃圾到縣市垃圾收集點
至於使用人力、手推車、三輪車等非動力車輛載運, 則仍然視為個社區大樓的清潔行為
不需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
但大概是影響太大, 限制社區大樓不能用動力車輛清運垃圾根本就擾民
所以隔年9月3日又做了修正
環署督字第1101121636號函
如業者以人力、手推車、三輪車等方式載運家戶垃圾確有困難,僅
於執行機關垃圾收集時間,受託將單一大樓或社區家戶垃圾以動力
車輛自地下室載運至地面,交付該大樓或社區鄰近之直轄市或縣(
市)環保局設置之垃圾收集點排出,而非以機動車輛連續收集1個
以上大樓或社區之家戶垃圾後一併至前開收集點排出者,仍得視為
清潔行為,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所定需申請清除許可文
件者
簡單講, 只要業者是單次到單一大樓或社區載運垃圾到縣市垃圾收集點
而非連續到一個以上大樓或社區收集後, 才到縣市垃圾收集點
即使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 仍然可以使用動力車輛載運
所以最早那篇文章下面推文說的三種垃圾處理方式
1.業者到各公寓收集垃圾, 回到公司轉包裝之後拿去垃圾車丟
2.社區大樓自行雇用清潔人員、或委託未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資格的業者
將社區大樓集中收集的垃圾, 拿去垃圾車丟
3.社區大樓委託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資格的業者, 直接將社區大樓集中的垃圾
拿到政府指定垃圾處理場處理
只有第一個違法, 第二個只要一次只處理一處社區或大樓, 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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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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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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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3/11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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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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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市價賣就是嗜血, 你就是機會成本跟通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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