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有謙家園一屋二賣
最近在找寶山房子,無意看到有謙家園有一屋二賣案件,這件事情好像新聞都沒有報導,
想問合約中判賠不是合約價格的15%,這個案子怎麼可以賠得比合約條款還高?
事情經過
2019/12/7:第一位買方與君寶建設簽房屋契約、與寶君建設簽土地契約,購買「有謙家
園 M20」透天,房地總價 1,300 萬元,之後已付款195萬元。
後來建商以買方未支付相關費用等理由主張解除契約。並對買方求償違約金103萬,法院
判決建商敗訴並且認定買方沒有違約,建商無權據此解除買賣契約。2023年8月高等法院
確認契約仍存在,建商再上訴,最高法院於2023/11/8駁回上訴,因此原買方與建商之間
的 M20 買賣關係確定存在。
關鍵是,在這段爭議期間,君寶、寶君於2023/3/1又把同一個 M20 房地出售給另一位買
方,總價1,880萬元;並於2023/8/7把所有權登記給第二位買方。這些事實列在高等法院
判決的「兩造不爭執事項」裡,不只是第一位買方單方面的說法。
2026/3/3臺灣高等法院進一步明確認定:原買賣契約並未解除,建商卻把房地賣給第三人
,導致無法再履約,屬於可歸責於建商的給付不能。法院維持一審,判君寶建設賠 464萬
元、寶君建設賠 311萬元,合計 775萬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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