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關於重購退稅後的自住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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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名下有一間房,買房時因為裡面的原房客預售屋還沒交屋,所以讓他繼續租。. 預計明年年初會收回,我另外也買了間預售在橋頭未來市,代銷說預計明年年底會交屋。. 我查了網路,關於重購退稅的規定有提到. "以本人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由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想用我的新房將我太太的房子以重購方式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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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說明,看來這招是行不通了。. 不過我有另一個想法,想再請教各位。. 如果我將高雄的房子用社宅出租4年,最後一年不出租,. 我太太搬進去並入籍超過一年才賣掉,之後再用重購退稅買桃園的房子,會有問題嗎?. 我記得自用不一定要本人,也可以為配偶。. 因為太太是高雄人,說法上會是父母身體不好,她回
(還有4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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