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重購退稅後的自住定義
我太太名下有一間房,買房時因為裡面的原房客預售屋還沒交屋,所以讓他繼續租。
預計明年年初會收回,我另外也買了間預售在橋頭未來市,代銷說預計明年年底會交屋。
我查了網路,關於重購退稅的規定有提到
"以本人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由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想用我的新房將我太太的房子以重購方式抵房地合一,等房客走後將全家戶籍遷入舊房,
一年後剛好新屋交屋後再賣出,這樣符合換屋的要求吧?
另外,目前看到大部分人的問題是出售前屋實質自住的規定是否屬實,
我因為舊房跟工作都在桃園,這應該沒問題。
但我的問題會是新屋遷入戶籍後須自住五年的事實認定。
新房在高雄,如果交屋後只將全家戶籍遷入,我在桃園有住所。
國稅局會事後追查新屋的居住狀況,認定未實質自住,追繳退稅嗎?
不知道針對上述兩個問題,有沒有人有相關的經驗可以分享,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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