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強迫當管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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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2推 6噓 8→)留言16則,0人參與, 4月前最新作者hsujerry (NHK 宅宅)時間4月前 (2025/10/31 18:56), 4月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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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刑法第304條:.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區權人沒有當委員的義務,. 除非法院依照法條,. 做出某區權人就是必須當委員的判決。. 而會被一般脅迫嚇到的人,. 當委員有點危險, 可能會因
(還有175個字)

推噓66(71推 5噓 163→)留言239則,0人參與, 4月前最新作者ciee (ciee)時間4月前 (2025/10/31 13: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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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社區管委會修改社區規約 當管委會當選人數不足時 將從全體住戶抽籤決定. 被抽中的人若不願意擔任委員 則需要捐錢才能免當. 請問管委會有權利可以這麼做嗎 這樣合法嗎?.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5.148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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