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電放的問題^^
請問一下,
我們以OBU公司為APPLICANT開狀給日本的公司,
貨是走MAERSK的船,從日本via HONG KONG to CHINA
L/C規定全套正本提單押匯,
(補充:我們是貿易商,貨要再電放給我們大陸的客戶)
問題一:
那麼我們在台灣贖單後,可以直接找在台灣的MAERSK做電放嗎?
(貨物完全跟台灣沒有關係哦)
還是要把全套提單寄到香港的MAERSK,請他們電放呢?
問題二:
由於提單上,SHIPPER是日本的公司,CONSIGNEE是我們OBU的公司
我們要電放給大陸的一家客戶,那這樣子要換單,再電放嗎?
還是直接電放就好了呢?
另一種情況,是我們以OBU公司為APPLICANT開狀給台灣的供應商,
貨從台灣via HONG KONG to CHINA
L/C也是規定全套正本提單押匯,
那我贖單後,全套提單寄台灣的船公司電放給大陸客戶,
這種情況,我們公司的做法是不換單,直接以我們的名字電放給客戶
問題三:
如果提單是做電放的話,是不是副本提單上的SHIPPER、CONSIGNEE是誰都沒關係,
只要船公司的電放通知就可以領貨?
那這樣子,大陸報關的文件不需要提單嗎?
最後一個怪問題:
提單是認單不認人,那是不是表示,如果我撿到了一份全套提單,
就可以去船公司領貨或是請他們電放給別人啊?呵呵
不好意思,我的問題太多了,有好心人可以為我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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