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88我的工作
首先我還是不會公佈我的公司,在道德情誼上,我認為沒有必要啦,畢竟我受公司
的培育,不過我還是很痛苦,這樣的協商讓我很失望
四月底我先寫到勞委會詢問國定假日是否可以放假,如被要求上班是否可和僱主
要求給薪,是否工作滿一年有年期,勞委會在回答我的信件內容如下
您好,您95年2月27日之電子郵件已收到了,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復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
定:「本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二、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另同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
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
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爰此,勞動基準法所明定應放假之日,勞工依法可休假,期間雇主應照
發工資。惟,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
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故事業單位如為配
合公務機關以調移休假日方式,以達週休二日時,應視該(如228和平紀
念日)等休假日是否已調移而定,如經調移至週六放假,當日已成工作日,
尚無放假問題。
另,查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如附件)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此外,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記載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故相關事宜由
勞雇雙方協商定之,且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標準。如尚有疑義,請
敘明詳情,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勞工或社
會局)申訴或請求協處,較為迅捷。
祝 健康快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我看到了申訴或請求管道, 便看了一下申訴時的保密性, 天真的認為台南縣的勞工委員工
是值勞工們信賴的協商部門, 因為當我寫信到台南縣勞工區時,勞工局給我以下回函:
您好:
您申訴的案件「勞工福利申訴信箱?」,案號:S95xxxxxxxx,所有負責的承辦
人皆已回覆,請您至縣府網站閱讀詳細資料並給予我們寶貴的建議。
回覆如下:
勞工局: 您好,台端來函回覆如下: 1.有關國定假日公司未依規定給假及國定假日
出勤 者,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等案,請提供公司名稱、地 址等相關資料,俾利本府
派員查處,對於台端身分依 法紀對予以保密。 2.另雇主未按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
險乙節,請逕向勞 工保險局申訴,勞保局台南縣辦事處電話6353443
公佈是誰承辦的也沒有用了,只是建議各位在決定要請求或希望這個協商前,真的要三思
雖然沒有緣份和這個公司相處下去,而且協調的過程同事們都在場, 老板當時情緒反應極
大時出現有威脅性意味的話時,這個勞工局的人也沒有制止,我對這個政府機構完全失望
尤其是何謂的保密呢??
同事希望我再次舉發這個協調人, 老實說我也滿無力的,舉發了這位人士,其實我也無法
除去心裡的挫折,就只能誠心的建議大家,必要的協調時,要希望藉由政府機構消極及無能
的辦事效力,真的還是放棄的好
謝謝各位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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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0.134.37
推
06/05 12:5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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