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新進人員保證書
※ 引述《bbibbo (金魚‧擱淺人海灘)》之銘言:
: 大家好 因為剛要去一家貿易公司當英秘
: 公司要求簽署一份保證書 必須請兩位連帶保證人背書
: 保證書中提到一旦受雇者失職/瀆職 保證人必須放棄"先訴抗辯權"
: 負完全賠償責任
大家好
由我來為大家解釋一下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所謂先訴抗辯權係指
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債務時
保證人可以說 " 你先去找債務人請求吧 "
這就是先訴抗辯權
那麼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嗎????
答案是可以
一般保證情形 就是常常遇到惡劣銀行用這招騙取小老百姓
債務人與保證人此時就變成連帶債務人了......
那此例人事保證有沒有先訴抗辯權放棄的問題
答案是放棄是有效的
但是該責任就與一般保證不同 不再是連帶責任
而是完全由保證人負責 獨立負責任喔!!!
那保證人不是很倒楣嗎? 沒是惹來一身腥
好在民法第756條之二 有保護保證人 (我個人覺得不是保護)
條文是這樣說的 除非雇用人真的找不到其他請求賠償方法
這時候保證人才要負責
那賠償的金額是多少 就是以受雇人當年可得薪水來做最高額度
不良建議
第一 舉證證明保證人不了解該放棄條款意思 認知有所錯誤 撤銷該保證意思
但此法前提是保證人是過失
這很難 一般專業律師都不會採取這招 有無過失是主觀認定 舉證很難
第二 受雇人並非最終該負責之人
1.如果不是 那保證人不用擔心 就用上述條文抗辯之(但要說明誰是最終負責人)
2.很悲慘受雇人是最終負責人
(1) 公司商業往來通常會有保險 如果有保險 請保險公司賠償 (但老闆會不爽)
(2) 很不幸變呆人,那就主張說以受雇人一年薪水額度作賠償
3.內部協調(勞工局最愛叫人先內部協調 但效果最不好 沒拘束力)
第三 受雇人工作三年以上
依照民法第756條第一項 人事保證約訂最多期限為三年
也就是說三年一滿 約定失去效力 保證人不用理它
以上三點是純從法律上來作主張 實務運作很險惡 通常都是內部協調 最後勞工受苦
所以在簽訂契約時 一定要睜大眼睛看好每一條 可以要求複印一份回家請律師看
很多時候勞工朋友一時疏忽 常常因為不了解契約的力量 最終受到損害
附註一點 如果有經手財務業務之人士 必要時請複印資料作為自保工具(謹記)
BY 希望有天能為勞工朋友而戰之小法律人
: 請問 這算合理要求嗎?
: 朋友說現在頂多加保"從業保險" 比較少公司採用這種作法了
: 不知版上大大可否分享相關經驗及勞方自保的對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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