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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錯報油品 補稅代價2億
更新日期:2008/12/25 04:34 張國仁/台北報導
95年間,中油進口3批原油竟然發生錯報貨物稅則號別、稅率適用,導致短繳進口稅、營
業稅將近2億元被基隆關稅局查獲。中油仍然不服氣打起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
天判決,中油敗訴;關稅局開單要求中油補繳進口稅費,並加徵利息的處分,並沒有錯
誤。
台灣中油公司委託東聲報關公司,在95年8月到9月間,向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安哥拉生
產的3批原油,申報表格填的是進口貨物稅則號別登記為「免稅」的2709.00.10號。但
關稅局審查結果,認定這些原油正確的號則應該是落於分類品目為2709.00.90號範圍,
適用必須按稅率2.5%課徵進口稅,於是依關稅法開單向中油補徵稅費(即進口稅及營
業稅)並加計利息。
中油抗辯指出,從安哥拉產製的原油(Nemba Crude Oil),是「供提煉用」的原油,不
是作為「非供提煉用」的其他石油原油及自瀝青礦物提出的原油,稅則號別應該是列在
免稅的2709.00.10號才妥當;供提煉用的原油,因提煉出油品時依法繳交貨物稅,所以
免課進口關稅,以免發生雙重課稅情況。
海關進口稅則的原油規範有二:一為第2709.00.10號的供提煉用原油,在攝氏200度時比
重在0.83以上,蒸餾至攝氏150度時所含輕質分餾液在3%以上及其黏度在攝氏20度時超
過安氏黏度計2度時,免課進口關稅。另一是,2709.00.09號的其他石油原油及自瀝青礦
物提出的原油,按2.5%課徵進口關稅。
法院根據中油報關時所檢附運載卡列明API值(API數值和通用的比重值正好相反,API值
越大,實際上比重則小)發現,該3批原油都未達0.83以上,認定應該課稅,判決駁回中
油所提訴訟;關稅局要求中油補繳的3筆進口稅費共1億9637萬餘元,併計211萬餘元的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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