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 信用狀提單問題
今天遇到這張單真的很特別
A客戶 -->(開L/C) B客戶 -->(TT in advance) 我司
很明顯的,這是三角貿易
簡單說:
A是B的客戶
B是我司的客戶
今天收B客戶給我A客戶開的LC
然後要求我們依照LC做提單
受貨人要做TO ORDER OF BANK
還要求我們依LC給產證
問題是,這信用狀是開給B公司,又不是我司
且我司對B的交易條件又不是LC
就我的認知裡,我司應該拒絕這樣的做法,因為信用狀上的受益人又不是我司
較理想的狀態應是, 我司做FOB,叫B客戶自行安排FORWARDER
如此提單要怎麼做,由B客戶安排就好了,之後整套文件B要自己重新做過
但我們公司的同事說提單可照A客戶開的LC做,SHIPPER做B公司 (我司才是出貨人)
A對B的交易,應該是他們二家公司的事,為什麼我們要按LC做提單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請問有人遇過 不是LC 受貨人卻是做TO ORDER OF BANK的嗎?還要照別人的LC做提單
這種例子我還沒遇過,請問有沒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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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yun20 來自: 219.85.99.160 (10/02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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