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三角貿易之退貨
九月初有一票貨用三角的方式出到日本
台灣報關是以我的公司A出給我的境外B
到日本當然就是請船務換B/L packing invoice做給日本
(出貨人境外B 收貨人日本C)
因為貨有問題 現在必須要退回台灣請廠商重製
詢問之下有兩種說法:
1.船務說再回來的B/L也要換單,等同於出口的文件模式
2.報關行則說不需要換單,可以在B/L上出貨人打C 收貨人打A
洋貨退回台灣通關文件會幫我處理,也就省下換單費用
請問以各位的經驗 是否有走過2這種方式
此外,如果2的方式不換單,那是否我必須要起日本退貨的時候
一樣是辦電放,packing和invoice不附,由台灣這邊統一製作
(出貨人C 收貨人是A,單價就做成當時台灣通關的單價)
謝謝各位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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