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出口貨物通關放行後,信用狀更改貿易條件
若原本信用狀之貿易條件為FOB,報關行也依貨主提供之FOB單價進行報關,
但隔天貨主之銀行發來新的信用狀修正,貨物單價沒變,
只是貿易條件改為ex-work。
請問出口報單在這樣的狀況下是否要依修改離岸價格的部分,向海關提出申請呢?
如果可修改,請問是否必須調低單價?而且還要提供應加減費用,使其離岸價格
等於當初報關的金額?
另問,如果貨主不修改報關的貿易條件,只打算押匯文件隨信用狀修正,
這樣是否在報稅時會造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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