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HIV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哇哈哈)時間18年前 (2007/09/25 20:59),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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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HIV 以後針扎事件要驗病人HIV 可能還得經諮詢程序並要病人同意...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L0050004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L0050004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通知下列之人,至指定之醫事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諮 詢與檢查: 一、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 為者。 三、經醫事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三項通報之陽性反應者。 四、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 前項檢查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之,前項 第五款有檢查必要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 查。 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 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及第四項、第十七條或拒絕第十六條規定之檢查或治療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09/26 04:07, , 1F
我幫針扎護士開檢驗單時 都說是抽血檢查有沒有肝炎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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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04:08, , 2F
他疾病" 刻意強調HIV反而越描越黑 唉呀呀~~
09/26 04:08, 2F

09/26 17:49, , 3F
不過現在法律改了,若遇上病人事後告發...
09/26 17:4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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