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主治醫師未親自告知風險手術猝死長庚醫쀠…
只是簡單說明一下舉證責任轉換
在民事訴訟法中
原則上由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
但是考慮到資訊不對稱性
舉證責任得以轉換
因此 本來應該由病患舉證醫師之有過失
轉為由醫師/醫院舉證其行為無過失
至於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發生在消費者保護法中
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因為相較於廠商 消費者的經濟力、對於資訊的掌握度都遠弱於廠商
理論上 消費所發生的意外危害到消費者的機率在正常情況下並不高
但是比方說不知道怎麼搞的瓦斯爐突然爆炸之類的
消費者很難證明製造商的過失
這時候消保法的規定就是製造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他可以證明自己真的沒有過失(這真的很難)
法院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差別在哪喔?
學說上對於醫療適不適用消保法還有爭議
基本上我認為是不適合
從第七條看 就知道在醫療行為中
這是很難確保的XD
舉證責任轉置的話
如果舉證成功 那當然醫師醫院就不用負責
可是從無過失責任來看 就算沒有過失 法院也只是減輕賠償責任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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