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主治醫師未親自告知風險手術猝死長庚醫쀠…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時間19年前 (2007/06/01 21:46), 編輯推噓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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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簡單說明一下舉證責任轉換 在民事訴訟法中 原則上由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 但是考慮到資訊不對稱性 舉證責任得以轉換 因此 本來應該由病患舉證醫師之有過失 轉為由醫師/醫院舉證其行為無過失 至於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無過失責任發生在消費者保護法中 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因為相較於廠商 消費者的經濟力、對於資訊的掌握度都遠弱於廠商 理論上 消費所發生的意外危害到消費者的機率在正常情況下並不高 但是比方說不知道怎麼搞的瓦斯爐突然爆炸之類的 消費者很難證明製造商的過失 這時候消保法的規定就是製造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他可以證明自己真的沒有過失(這真的很難) 法院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差別在哪喔? 學說上對於醫療適不適用消保法還有爭議 基本上我認為是不適合 從第七條看 就知道在醫療行為中 這是很難確保的XD 舉證責任轉置的話 如果舉證成功 那當然醫師醫院就不用負責 可是從無過失責任來看 就算沒有過失 法院也只是減輕賠償責任而已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55.79

06/01 21:47, , 1F
理論上差異我也知道,但實務上要如何"舉證無過失"?
06/01 21:47, 1F

06/01 21:48, , 2F
法官只要對於醫師所舉證不採信,醫師就輸官司
06/01 21:48, 2F

06/01 21:49, , 3F
結果幾乎是一樣的
06/01 21:49, 3F

06/01 21:58, , 4F
等著被宰…不符合法匠的「理論」和「經驗」什麼都不是了
06/01 21:58, 4F

06/01 21:59, , 5F
還落個 「迴護之詞」的罪名 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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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02, , 6F
基本上都送醫審會鑑定不是嗎
06/01 23:02, 6F

06/01 23:02, , 7F
目前我記得有研究對於醫審會的鑑定幾乎通採
06/01 23:02, 7F

06/01 23:03, , 8F
那就是同儕審阿~
06/01 23:03, 8F

06/02 06:09, , 9F
本案關鍵的"特殊體質"好像未送醫審會,且醫審會並非只醫師
06/02 06:09, 9F

06/02 06:11, , 10F
以後手術說明書後面要多幾頁的"特殊體質"專章了
06/02 06:11, 10F

06/02 18:32, , 11F
慢慢要像辦貸款或現金信用卡一樣密密麻麻的契約了
06/02 18:32, 11F

06/03 14:33, , 12F
以後的手術同意書可能真的是「書」 厚厚一本 把各種可能
06/03 14:33, 12F

06/03 14:33, , 13F
全部列進去 記得要加註 長期吸廢氣還有溶劑等的 會有
06/03 14:33, 13F

06/03 14:34, , 14F
特殊體質
06/03 14:34, 14F

06/05 19:15, , 15F
密密麻麻的契約就代表沒有了互信…才要靠法律 這不是壞事
06/05 19:15,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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