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治醫師未親自告知風險手術猝死長庚醫쀠…
中時電子報 2007/05/31 記者: 黃錦嵐/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530/4/f4b2.html
長庚醫院整型外科外傷科主任林志鴻,因疏忽未盡到手術危險性告知義務,導致空軍上士
蔣俊彥手術後因特殊體質併發症猝死,引發醫療賠償爭訟,高院昨日判決長庚醫院與林志
鴻均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據高院判決,長庚醫院與林志鴻應連帶給付蔣俊彥的父母共三百零六萬餘元,並自九十四
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五%計算遲延利息。
蔣俊彥是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住進長庚醫院,十五日下午四時卅分,由林志鴻進行上下
肢整形重建手術。手術後,蔣俊彥發生強烈嘔吐、抽筋抽搐現象,雖經林志鴻電擊搶救,
仍陷於昏迷,兩周後死亡。
手術同意書 僅由護士轉交
蔣俊彥猝死後,林志鴻堅持已盡到手術風險的告知義務,蔣俊彥是經過相當時間考慮,才
簽名同意手術。
但蔣俊彥的父母主張,由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是值班護士交給蔣俊彥簽名,林志鴻並不在場
,可見林志鴻於手術前並未親自向蔣俊彥說明手術成功率、併發症及危險,顯然違反醫療
法有關保護病人之法律,且造成蔣俊彥因併發症猝死,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經台北地院審判認定,林志鴻是長庚醫院外科臨床副教授,又是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助
理教授,有豐富顯微重建手術經驗,在知悉蔣俊彥曾因公受傷時,對於蔣俊彥從事空軍戰
鬥機之維修工作,長期接觸油汙,吸入各種有機溶劑及戰鬥機廢氣所造成的特殊體質,應
有警覺性。
特殊體質未警覺 導致猝死
其次,法官認定,林志鴻對於蔣俊彥的特殊體質,可能因重建手術及麻醉導致併發症及猝
死症,亦應有預見或預先的可能性,應依醫療法規定,對蔣俊彥負有手術前詳細告知的義
務。
因此,法官認定,林志鴻未盡到手術危險性告知義務,以致蔣俊彥誤以為手術成功率高達
九十五%,而同意接受手術,導致併發症猝死,應有過失。
蔣俊彥的父母原本請求五百六十四萬餘元損害賠償,但法官認定,蔣俊彥父母請求的精
神慰撫金過高,乃判賠兩夫婦一共三百零六萬餘元。
林志鴻與長庚醫院不服上訴,但高院認定,林志鴻確有過失,上訴無理由,昨日判決「上
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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