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肺X光有異卻不提 腸醫師判賠60萬
明天早上要上班,原本早該去睡覺
不料晃到這裡看見有判決書,於是忍著睡意又看了一下
這件判決要值得注意的是
1.民事案件,而不是習慣上的以刑逼民。
忽然覺得,原告的律師是有經驗的高手,
很明白民事的侵權的認定會比刑事的過失認定寬鬆。
如果原告只是要『討回公道』,打民事應該是比較容易贏。
2.爭論的焦點就在於被告的『主治』醫師有沒有告知肺部X光片的問題。
由雙方的攻防裡可看出,其實被告醫師是站在理虧的一方。他無法舉證有告知,
而必須舉奇美檢查時原告理應得知結果,及醫療團隊的麻醉科醫師已經有告知來脫罪。
到底有沒有告知,家屬認為『主治』醫師沒有告知,二審法官也認為沒有。
剩下的落落長判決文只是在說明為什麼沒有的理由和認為這樣的侵權該負多少責任。
顯然法官雖然認為有過失,但責任並不重。
任何醫療糾紛的事後要來吹毛求疵多多少少都能找到一些『過失』,
各位執業時只好多多細心,看開點吧。
※ 編輯: tsaicc 來自: 203.73.56.239 (07/08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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