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有關AAD的問題
※ 引述《aripore (Wonderin'Destiny)》之銘言:
: 在急診遇到外傷的病人被送來
: 還在急診的時候病況危急 家屬要求AAD
: 請問各位會讓病患AAD回去
: 或者須等病患真的expire了 然後開法醫參考書
: 請家屬把病患送至醫院的殯儀館等鑑定呢
: 以前學長都說不能讓家屬把病患帶回去
: 萬一家屬回去後就把病患火化(即使沒有開予死診)
: 這樣之後會有糾紛
: 請問大家這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嗎
: 我只知道有規定對於非病死的可以不開死診
: 但是可以要求家屬不要AAD嗎 ?? @@"
和醫院產生「扶助保護關係」的人 是患者而非家屬
請看下列的法條: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非「臨終出院」(亦即完成DNR法律程序、且患者已絕對無存活之可能)
家屬不能要求將患者帶往非醫療機構 否則家屬與醫院皆觸犯刑法第294條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常見的是已插管、又想留一口氣回家,這簡直是入人於罪的陷阱
若非患者本人預立了DNR意願書,氣管內管依法不得撤除,直到不需要為止。
創傷患者一樣適用上述法律,只是多了「你不知道有無加害者」的問題
若家屬就是加害者,醫院卻沒有善盡告知與查核之義務,那就是從犯。
(從犯就像馬永成林德訓 自認沒拿一毛 但是被認定協助犯罪 一審判了幾十年)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隨著民智大開 智慧型犯罪越來越多 如果有人不小心變成從犯 唉...
我的建議是 主張自己是誤信家屬善意、想完成其安寧意願的良心犯
爭取總統特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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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81.74
※ 編輯: fyhsurgery 來自: 114.137.81.74 (04/09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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