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遭割膽法官:堅決反對醫療除罪化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守序邪惡)時間13年前 (2012/06/09 09:3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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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qgRk4E ] 作者: lawfulevil (守序邪惡)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遭割膽法官:堅決反對醫療除罪化 時間: Sat Jun 9 09:29:04 2012 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建議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447135598647241 節錄第一段: Quote:『 近幾年來,醫事人員因醫療刑事案件被起訴數,──相對於其他國家──,「異常」快速 攀昇,不少醫界人士疲於訴累,因此,醫界強烈要求應將「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在此 同時,法務部對醫界主張將醫療刑事責任限縮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範圍,乃以現行刑法 並無「重大過失」之規定,不宜獨厚於醫界,而不表贊同。   持平而論,醫界的訴求和法務部的堅持均具有其「正當性」,亦即二者都是「對的」 !在邏輯上,「對的」和「對的」,絕對沒有理由不能相容,然而,造成今日雙方僵持對 峙的局面,一定是有什麼東西弄「錯」了!否則,不至於如此!   作者百般思索後發現:醫界的目的乃在「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而所謂將醫療刑事 責任限縮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範圍,充其量只是其「目前」所能想到其所認為的「最佳 」方法,但並未排斥其他可能的「更佳」方法。而法務部雖然強烈反對別立「重大過失」 之規定,但也未曾否認「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此情況下,即使雙方有所紛歧,並不在「目的」,而在「方法」;而在「目的」不 變的前提下,「方法」並無唯一性,因而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法」,不是不可能的。   其實,「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問題屬「醫療刑法」的問題,但醫界偏頗於「醫療 (行為)」的「特性」而為思考,而法務部執著於「刑法」的「通性」而為論斷;各執一 端,互有盲點,自然難以產生共識。   本文認為,若將問題置於其所應置於的完整「醫療刑法」架構下重新思考,則以「醫 事人員因執行業務之刑事責任,以故意或過失,顯然逾越臨床應具有之專業裁量範圍而作 為或不作為,致生醫療必然風險外顯可避免之損害於病人者,為限。」作為既考量「醫療 (行為)」的「特性」,又符合「刑法」的「通性」的實現「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 方法」是可行的。』end of quote -- So stand by your glasses steady, Here’s good luck to the man in the sky, Here’s a toast to the dead already, Three cheers for the next man to di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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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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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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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那麼聰明 順順便去考個法官 把法官名額都占光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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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那麼聰明 順順便去考個醫生 自己割自己膽囊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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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點都不聰明吧 不然哪那麼多恐龍 還是醫生厲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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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awfulevil (61.216.0.10), 時間: 06/09/2012 0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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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不錯 法界都會說 法就是這樣寫這樣規定 法學原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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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20:24, , 7F
一講改法條就會搬立委出來 說立法不是他們的責任
06/09 20:24, 7F
文章代碼(AID): #1FqgY3sQ (med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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