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如何消滅藥師租牌現象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goodbye ("挫折"常是難以啟齒的)時間10年前 (2014/06/18 01:56)推噓18(18推 0噓 77→)留言95則, 9人參與討論串2/5 (看更多)
: → oceanweaver:~7W吧!額外成本7W, 已一個開18診的中醫會付不起? 06/17 15:55
: → oceanweaver:阿~是不想付! 我也不爽繳稅給這種政府呀,法條就在那, 06/17 15:58
: → oceanweaver:違法也那麼理直氣壯 06/17 15:59
: → gentlwind:當然理直氣壯.你定一個全國無法執行的法令.是誰的問題? 06/17 21:32
: → oceanweaver:無法執行? 多花七八萬叫無法執行,真是受教了 06/17 22:24
我記得我剛來這個版跟人吵過
關於處方藥還有注射用生理食鹽水能不能販賣的問題
我記得那時有醫師回我"惡法亦法"
但不管在八卦或是這個版 醫師自己遇到窒礙難行的法條卻會推說是無法執行的法令
我一直很納悶 有的藥明明很安全 卻被打上醫師處方藥所以藥局不得販售
ibuprofen 200mg的藥師可以賣 600mg的不行
那病人吃200mgX3還不是一樣?
OTC的成分就那幾種 病人要求要藥師用抓的
就現行法規是違法 但是成分明明一樣
但這就是違法 因為法規保護妳們的處方權
所以藥局會被檢舉
實際上私下買藥的醫師還不是一堆 但當我們被檢舉的時候也只能摸摸鼻子
但現在立場反過來 你們卻說這個法令不能執行因為設計本身就是錯的
而中藥局不該被檢舉 這樣不是雷同的例子卻有不同的答案嗎?
醫院人手不夠所以用NP 但這個合法嗎?
要講合法? 大家都不合法
要講攻擊別人 大家都有
至少我剛來這個版就看到一堆攻擊我同業的文章
阿你們怎不說不賣處方根本窒礙難行
1.政府不抓
2.安全的藥列為處方造成病人不便
那請問中藥調劑很簡單秤一秤分一分 很安全 不用請藥師應該要合法
處方藥很安全的藥師販賣是不是也該合法 應該說把安全的處方藥變成成藥不是更好
要講檢舉診所來找藥局麻煩的也不少
結論我是想問 保護我們的調劑權跟妳們的處方權有什麼不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73.3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dache/M.1403027785.A.35F.html
※ 編輯: goodbye (36.231.73.38), 06/18/2014 01:57:41
※ 編輯: goodbye (36.231.73.38), 06/18/2014 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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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說中藥調劑藥師要先學過 那我也支持阿
但等有這門科系後全部的中藥診所都要配中藥師
基本上我支持阿 直接增加學弟妹的就業機會
處方藥在這個版上是被認為不可以販售的
也有人認為我們很愛賣可以增加來客數
但實際上是我們的負擔
我先舉個例子Norvasc如果客人長期領藥吃 但是他這個月懶得看醫師或是忘記看
他不想排隊看醫師 可不可以自己買?
法規不可以 但是實際上領慢簽的病人就是穩定的 那只是方便
我上次舉例 我記得有醫師說請他去門診 半夜去掛急診 惡法亦法balabal
這對病人比較好嗎?
對我們有賺錢嗎? 老實說一天上百個客人還要領藥
要幫客人結帳處方藥是要浪費人力的你知道嗎?
收銀機大部分藥局只有一台(雖然我有兩台)
處方藥大家都成本賣是賺個屁阿
好啦一個客人給你賺50元
上次有醫師說50元也是賺
你要不要問牙醫師病人躺上去後沒做治療但是收了100元掛號費是不是賺到了?
另外
一台收銀機擠在那裏 有利潤的東西都不用賣了?
今天你賣產品賣到一半 有人打岔要買處方藥不煩?
處方藥是大色貨沒人想賣是不得不賣
這才是實際的狀況
你們也可以不信 就跟八卦版上可以用嘴巴當醫師一樣
你們可以用嘴巴講藥局多好經營
那以後新聞上你們被批評沒醫德或是本來可以怎樣治療等等
我覺得也是剛好 因為"你們"跟八卦新聞上的水準有什麼不一樣?
不是身在其中卻可以講的藥局是自己在開
你們頂多花錢請人開不會自己實際去做卻跟鄉民一樣出一張嘴
你們知道藥品可以當洗錢用的工具嗎?
有一家專處方藥賣很便宜的藥局
本來是做高利貸的(或黑的) 他的處方藥都賠本賣 賣越多越爽
因為他們用藥來洗錢阿!
再來說XX局旁邊的A藥局 處方藥賣的超兇但是XX局有在抓嗎?
XX局裡面的官員醫師這麼多都不抓
一半的台灣人都覺得處方藥是可以賣的
為什麼在XX局旁邊的藥局可以買的到 你不行?
不管是衛生局健保局 最大的都是醫生
你們不好好抓導致所有藥師都要賣處方藥 現在把責任全推給藥師這樣對嗎?
別說好好抓 連幾步路之遙都不願意抓了
導致大家都要賣 請問賣藥要被罰 那買藥要不要被罰?
如果妳們直接說是因為藥師人緣不好 那這理由我可以接受
其實我想表達的是
在台灣什麼叫做無法執行的法令 如果都是無法執行就不要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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